校外培训机构合规指引(2024年1月30日)
前言:校外培训机构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为侵权责任,以及合同纠纷,侵权责任主要表现为人身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合同纠纷一般表现为培训合同履行的争议。校外培训机构想要最大程度地避免责任与风险,稳妥的方法是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本文整理了部分涉及校外培训机构责任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中文件中表述为“不得”“应当”“禁止”的,即属于校外培训机构应尽之义务,如果违反该类义务的,即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从而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
另外,义务的履行,必须要留存相应的证据,即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证据,如果无法证明,在法律上,可能仍视为未履行,并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编者,写于2024年1月30日)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 ...
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原文参见“金陵律师网”,网址:http://www.njslawyers.org/service/rest/cms.Information/8d203660262c429abc18bde764f43311 ,2023年1月29日访问。
第一章 宗旨和范围
1.1 宗旨
为指导和规范南京市律师行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律师的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1.2 适用范围
1.2.1本操作指引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及档案管理等参考操作规范,适用于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
1.2.2 本操作指引为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参考指引性文件。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法律服务主体
指接受聘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 ...
陆大伟律师受聘担任玄武区人民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
2024年1月24日,以“多元调解聚合力 诉源治理新‘枫’景”为主题的玄武法院律师调解工作交流发布会顺利召开。玄武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杰,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刘伟,秘书长魏春纯,玄武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部分法官、律师、公证员、社会组织调解员及媒体代表参加会议。
玄武法院副院长潘溪与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小兵共同签署《律师调解合作协议》。
陆大伟律师等律师代表,受聘为玄武区人民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1]
【注释】
[1] 原文标题为《多元调解聚合力 诉源治理新“枫”景——玄武法院律师调解工作交流发布会顺利召开》载“玄武区人民法院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Q2gd9ptpyoBb_aAlVA41gA ,2024年1月26日访问。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文化部
**文号:**文市发〔2016〕33号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02日
**施行日期:**2017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主动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表演,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6年12月2日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文化部
**文号:**文市发〔2016〕33号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02日
**施行日期:**2017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主动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表演,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6年12月2日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
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保护未成年人行动倡议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发文日期:**2021年06月01日
**施行日期:**2021年06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未来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任,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凝聚共识,责无旁贷。
值此第71个“六一国际儿童节”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之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全体会员单位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现提出倡议如下:
一、 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主动落实平台、经纪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机制,采取多项措施规范和引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直播服务,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天朗气清的网络直播生态。
二、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时代主旋律,积极推出更多有文艺品味、文化内涵,能够引导人、教育人和感染人的直播内容。全行业形成联动,打造直播+文旅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766号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16日
**施行日期:**2024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主席令第45号
**发文日期:**2020年05月28日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0年5月28日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 ...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公通字〔2016〕1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公安部
**文号:**公通字〔2016〕18号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05日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指引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法,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根据近年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在认真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及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进行了扩充完善,增加了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场所、执法信息化等公安执法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程序,增加了办理信访案件程序,形成《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警种要结合本地区、本警种的实际及执法突出问题,制定适用于本地区、本警种的更具可操作性的执法规范。要做好学习培训工作,确保执法民警掌握细则内容,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形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和习惯,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
执行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 ...
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的刑事风险防范操作指引(2021)
**发文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1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29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注:本指引于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在办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律师需要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真假难辨的证据,若不加以防范可能会陷入刑事风险。此外,民商事律师受到利益驱动,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委托人目的铤而走险,也可能会招致刑事风险,甚至成为刑事犯罪的共犯。本指引明确了律师在提供民商事非诉服务和诉讼服务的行为规范,并简要分析违反执业规范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第一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简析】
按照执业规范,若律师直接收受委托人款项、或者截留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