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大伟参加首届长三角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论坛
11月3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南京分院揭牌仪式暨首届长三角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论坛在南京东郊国宾馆正式举办,200多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出席本次活动。
9点50分,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南京分院正式揭牌。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课题,法治现代化离不开刑事辩护的现代化及其高质量发展。南京分院的落成,将为长三角区域的广大刑事业务律师及检察官、法官打造高质量的刑事诉讼实务培训及学术理论研究平台,促进刑辩业务的专业化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当天下午,首届长三角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论坛正式开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田文昌主任做“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的关系”的主题演讲;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孙国祥做“当前企业合规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的主题演讲;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敏远做“刑事辩护专业化的实现路径”的主题演讲。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
陆大伟律师入选第九届南京市律师专业委员会委员
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第九届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陆大伟律师入选第九届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公告原文网址:
http://www.njslawyers.org/info/bf878892fc8b4abfbefa440d2e8c716b ,2023年11月2日访问。
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主任评价办法(试行)
(2021年9月12日第八届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会)主任、副主任工作,有效督促两委会主任、副主任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本会的两委会主任、副主任。
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根据本会章程、两委会工作规则和本会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由会长办公会对两委会主任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察,以及由各副会长对所分管两委会副主任履职情况考察的制度。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效,激励先进。评价结果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完成。对两委会主任的评价结果在常务理事会公布,对两委会副主任的评价结果在任职委员会公布。
第四条 对两委员会主任综合考核由会长办公会代表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评价结果由会长办公会根据本评价办法的要求集体审查决定。
对两委会副主任的考核评价由分管副会长组织实施,评价结果报会会长办公会审查备案。
上述评价所依据的各项基础数据或者意见由秘书处负责收集统计。
第 ...
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关于印发《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
《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案)》已经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八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组织律师积极参加“两委会”的组建工作。
附:《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9年4月28日
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5年1月22日经南京市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4月24日南京市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发挥专业委员会在律师专业领域中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南京市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律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市律协根据律师执业的不同专业领域而设立的南京市律师开展业务研讨和交流的组织,受市律协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 主席令第67号
发文日期: 2012年10月26日
施行日期: 2013年1月1日
效力级别: 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 ...
何为“婚姻家事?”
2023年11月7日写作。
从词汇的解构上看,婚姻家事可以分为婚姻与家事两个方面。婚姻相对好理解,问题是家事如何理解?
# 一、相关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对家事案件的定义为“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同时,该《意见》又通过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家事案件的类型。主要案件类型有:1.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
另外《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三项”民事审判工作切实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中将家事定义为:“家事是指涉及婚姻、家庭、亲属、家族之间的,多因身份关系或基于身份的财产关系而产生,并影响有关维持家庭、亲属、家族之和睦和健全共同生活的所有事件或纠纷。”
二、思考
(一)律师业务中的婚姻家事与审判视角下的婚姻家事的概念是同一吗?
但是 ...
询问当事人是否已经委托律师及委托人数
接案规范
## 询问当事人是否已经委托律师及委托人数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规定:“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所以,律师在接受代理时,需要询问当事人是否已经委托了代理人,以及委托了两名。防止合同签订后,发现已经委托了2名律师。(包括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律顾问律师。)
但是,按照这一条规定,在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律师的时候,以代理人、辩护人身份之外的名义是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例如,提供非诉讼咨询。
上海律协律师代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操作指引(2017修正版)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施行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四章 参与调解
第五章 申请应诉
第六章 开庭审理
第七章 裁审衔接
第八章 结案执行
第九章 人事争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代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作用,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二条 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接受劳动者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代理的法律服务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分理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对委托人特别是劳动者作为委托人时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具有复杂、繁琐的特点,律师在接待工作中应特别耐心和细致,避免简单、急躁和草率。
第四条 律师应加强社会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 ...
(2020-2023)年上半年度涉小微企业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白皮书
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涂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用人单位调岗的效力认定
简要案情
2012年4月5日,涂某入职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车贷客服专员。2018年4月5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0年5月,涂某调岗至金融个人服务中心部门担任客服专员。
2020年11月25日起,信息咨询公司出于宏观经济形势和公司整体战略因素的考量,决定安排涂某在家待岗。直至2021年7月29日向涂某发出《返岗培训通知》,要求涂某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表示若考试不合格,需继续参加培训,直至各项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2021年8月31日,信息咨询公司以涂某返岗培训考试“不合格”为由,认定其不胜任“客服专员”岗位,决定将涂某调至“客户顾问”岗位工作,涂某拒绝接受。
2021年9月2日至同年9月16日期间,信息咨询公司以涂某未到客户顾问工作岗位报到,仍在原岗位不动,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先后给予涂某五次书面警告处分。2021年9月17日,该公司又以涂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22日,涂某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裁决信息咨询公司应支付涂某违法解 ...
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制作者:david law
时间:2023年10月10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18日
施行日期: 2019年07月18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
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