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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3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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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公开问题【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在案卷中的信息,包含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执法决定等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的主体**通常**为卷宗制作或者保存的行政机关。
参考文献
[1]《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三批)——行政诉讼专题》,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网址: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1051.html ,2025年7月10日访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5月08日
施行日期: 2017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 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修订)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5月08日
施行日期: 2017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
文号: 苏高法〔2016〕10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1月19日
施行日期: 2016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年1月19日)
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形成法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和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根据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各级法院对有律师代理或者辩护的案件,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向律师送达出庭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变更、审理期限变更、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以及二审不开庭审理等重大程序性决定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律师。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同时,应当送达或者通知律师。
二、 各级法院应当严格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依托司法公开三大平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加入修正案内容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文号: 律发通〔2018〕58号
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13日
施行日期: 2018年12月13日
效力级别: 行业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已于2017年1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现将加入修正案内容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印发你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8年12月13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含修正案)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 ...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2修订)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文日期: 2002年03月03日
施行日期: 2002年03月03日
效力级别: 行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文号: 律发〔2014〕3号
发文日期: 2014年06月05日
施行日期: 2014年06月05日
效力级别: 行业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4年6月5日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条 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 宪法和法律尊严。
第二条 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 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
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文号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11日
施行日期 2024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21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
(2024年8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促进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引领,发挥党组织作用。
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于宪法、法律,践行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16年01月22日
施行日期: 2016年01月22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2016年1月22日)
为认真落实司法公开要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庭审笔录查阅、复制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律师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案件的庭审笔录。人民法院提供查阅、复制的庭审笔录,应当经过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审阅并签字确认。
二、 律师在庭审结束时或者在案件卷宗归档前申请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审判人员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落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即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查阅、复制。
律师申请查阅、复制已经归档案件庭审笔录的,各级法院档案管理部门按照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三、 律师复制庭审笔录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条件允许的,可以将庭审笔录刻成光 ...